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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在全国开展创建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示范市(区)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宣部等11个部委《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的重大举措。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各省(区、市)残联和被批准开展创建工作的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按照创建标准和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促进了各地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关于批准全国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示范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残联〔2012〕233号)精神和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要求,决定在2013年底前对批准开展创建的32个全国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示范市(区)创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残联和创建市(区)要高度重视,对照创建标准,狠抓创建各项措施和任务落实,确保各项创建任务指标全面达标,真正使示范市(区)成为引领残疾人文化建设的典型,由点带面扩大辐射范围,推动残疾人文化建设加快发展。
二、各创建市(区)要按照创建要求和创建方案积极开展工作,适时进行自查,对创建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行改进和加强,不断探索和总结当地创建工作的先进经验与作法,进一步夯实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工作基础。
三、各创建示范市(区)自查后,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在2013年10月底前向本省(区、市)残联申请检查评估。各省(区、市)残联要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和要求,对创建市(区)进行检查评估,拿出评估意见。对符合标准的创建市(区),由省级残联于2013年11月30日前向全国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示范市(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对存在差距的创建市(区),要及时指出存在问题,指导完善各项工作。
四、全国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示范市(区)创建领导小组将组成验收小组,分别对提出验收申请的创建市(区)进行检查。对检查验收合格的创建市(区),中国残联将授予“全国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示范市(区)”称号,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示范市(区),将给予一年的整改完善期,在此期间,创建市(区)可根据整改完善情况,经自查和省级残联检查评估,再次向全国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示范市(区)创建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可授予“全国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示范市(区)”称号。如验收仍然不合格,将取消其创建资格。
五、“内地与澳门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县)”创建检查评估与全国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示范市(区)检查评估一并进行,检查评估标准、自查及申报验收时限及有关要求相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授予“内地与澳门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县)”称号。请各创建单位认真准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3年9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中国残联宣文部 张学超010-66580110,冷卫新010-66580117)
中国残联办公厅2013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