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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4年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设备补助的通知[残联厅函(2014)242号]

2024-05-17 11:25 次阅读
描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等精神,提高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能力,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实施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设备补助项目。经中国残联领导批准,现将2014年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设备补助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一)“十二五”期间,中央投资建设的省、地(市)级残疾人康复和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 (二)截至2014年6月底前,残联系统其他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省、地(市)、县级残疾人康复机构 (三)截至2014年6月底前,残联系统其他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地(市)级、县级残疾人托养机构。 二、补助原则 (一)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二)重点资助中央投资建设的康复托养设施。 三、申报条件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等精神,提高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能力,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实施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设备补助项目。经中国残联领导批准,现将2014年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设备补助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一)“十二五”期间,中央投资建设的省、地(市)级残疾人康复和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

(二)截至2014年6月底前,残联系统其他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省、地(市)、县级残疾人康复机构

(三)截至2014年6月底前,残联系统其他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地(市)级、县级残疾人托养机构。

二、补助原则

(一)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二)重点资助中央投资建设的康复托养设施。

三、申报条件

(一)中央投资的新建设施符合项目初步设计要求,且主体结构已经封顶。

(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机构运行良好。

设备补助分配原则机构设备购置四、申请程序

(一)组织申报。省级残联根据各级机构设施的实际情况,组织拟申请补助的机构参考《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设备器材配置表》(附件6)填报《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设备补助项目申报书》(附件1)、《残疾人康复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或《残疾人托养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并指导完成申报工作。

(二)省级初审并汇总排序。省级残联对申请补助机构填报的申报书和申请表进行初审,确保填报材料真实、完整,并根据设备补助的急需程度进行排序,填报《残疾人康复机构设备购置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4)和《残疾人托养机构设备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5),连同各机构填报的申报书和基本情况表,于2014年10月底前一并报送至中国残联。逾期不报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做好工作部署,及时报送相关报告和报表,确保数字准确、内容真实。

设备补助分配原则机构设备购置(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设备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购置康复机构设施必备的常规设备和康复专用设备,以及托养机构必备的各类设备和器材,不同级别机构可购置的设备范围参见《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设备器材配置表》。

(三)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各地在申请设备补助资金时,应统筹兼顾康复机构和托养机构。

六、联系方式

中国残联计财部:王彩霞 (010)66580018

张 宁 (010)66580272

附件:

1.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设备补助项目申报书

2.残疾人康复机构基本情况表

3.残疾人托养机构基本情况表

4.残疾人康复机构设备购置补助资金汇总表

5.残疾人托养机构设备补助资金汇总表

6.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设备器材配置表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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