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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基金会:
《中国残联手语和盲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7年5月31日
中国残联手语和盲文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国手语和盲文研究和规范化水平,规范手语和盲文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根据《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要求,参照《中国残联课题管理办法》和《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残联手语和盲文项目,是指围绕手语和盲文理论、政策、规范化和推广应用问题,由中国残联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中国残联手语和盲文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和接受捐赠的其他资金,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中国残联手语和盲文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公平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中国残联手语和盲文项目实行归口管理。中国残联教就部为项目主管部门。职责是:规划领导中国残联手语和盲文项目工作,对项目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审批年度项目资助计划,指导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等。
第六条 中国残联手语和盲文项目实行会商机制。由中国残联教就部牵头,会同计财部、中国盲协、中国聋协、有关专业机构和部门会商年度和中长期研究计划、各类项目的比例、经费预算安排,并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七条 中国残联手语和盲文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在预算总规模内,按照计划确定年度项目。需要跨年度资助的重大项目编制跨年度滚动预算。
第八条 中国残联教就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承担手语和盲文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职责是:
1.按照中国残联手语和盲文项目年度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组织编写和发布项目指南;
2.受理项目申请,初审汇总报送审核后,组织立项评审;
3.推荐评审组专家,并根据中国残联手语和盲文研究工作实际需要和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配合开展中期检查,督导项目研究进展;
5.组织结项鉴定工作;
6.承办中国残联交办的其他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九条中国残联手语和盲文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符合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中心工作需要,符合手语和盲文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的要求。项目类别分为三类: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是为解决手语和盲文研究领域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而设置的项目,预期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一般需要开展多学科、跨领域、前瞻性、开创性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4年。每个项目经费一般不超过30万元。
重点项目是为解决手语和盲文研究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而设置的项目,预期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一般需要开展系统性、创新性或应急性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每个项目经费一般不超过20万元。
一般项目是为解决手语和盲文研究某一特定现实问题而设置的项目,预期能够产生一定价值的成果,一般需要开展专业性、技术性、专题性的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每个项目经费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每年12月底前在中国残联网站发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受理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中国残联手语和盲文项目的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独立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以上职称和学位条件的,须有2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4.应是法人担保的相关单位(依托单位)人员。以兼职人员身份从所兼职单位申报手语和盲文项目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正式聘任关系的真实性(在申报材料中附证明材料复印件),承担项目管理职责并做出信誉保证。
申请重大项目原则上应当是法人担保的相关研究机构的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具有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含)科研项目的经历。对于基础薄弱的领域,经国家语委科研办批准后,重大项目申请人的职称(职务)条件可调整为副高级职务(职称),并在年度项目指南或申报公告中予以说明。
在手语和盲文工作领域具有比较丰富实践经验并做出成绩的个人,可在个人职称、职务或学历上酌情放宽条件。
第十二条 其他申报要求:
1.主持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未结项者,主持中国残联手语和盲文项目未结项者,在其他部门获批同类项目立项者,原则上不得申报。
2.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请1个项目;项目申请人即项目主持人,限为1人。
3.原则上应组成项目组申报。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力量开展实质性的合作;应用对策性项目,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与;列为项目组的成员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4.原则上同一人员同年度最多可参加2个项目组。
5.项目组中听力残疾人或视力残疾人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并有一定数量的语言学等相关学科专家。
6.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应积极支持手语和盲文研究,承诺提供相关研究保障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应以手语和盲文项目指南为依据,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审核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和中国残联教就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报送申请材料,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中国残联教就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在申请截止后1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符合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公告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四章项目评审立项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项目具有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符合国家手语和盲文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手语和盲文工作实际紧密结合;
2.项目符合指南要求,预期能够产生具有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3.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申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支撑;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项目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合规。
第十六条 手语和盲文项目专家评审组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包括听力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专家。立项审议实行回避制度和匿名评审,通过现场会议、通讯或网络方式进行。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推荐立项。
第十七条 被推荐为手语和盲文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由中国残联教就部报国家语委科研办公示和审批,审批立项后,由国家语委和中国残联共同签发《立项通知书》。
被推荐为手语和盲文一般项目的,由中国残联教就部在中国残联网站上公示,公示通过后,由中国残联签发《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应按评审后的项目申请书开展工作。项目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由项目主持人依托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立项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国残联教就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项目主持人须按要求提交中期报告。对问题严重的项目,将暂停或终止进行。
第六章项目验收和成果使用
第二十条 结项时须填写《中国残联手语和盲文项目结项鉴定申请书》,提供成果原件、相关技术资料及成果鉴定证明,3千字以内的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项目立项名称,经项目主持人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中国残联教就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
重大项目和委托项目按照《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要求结项。
第二十一条结项鉴定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听力残疾人或视力残疾人专家。结项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和实名评审,通过会议、通讯或网络方式进行。鉴定专家须提交书面鉴定意见并签名。
结项鉴定的主要内容是:项目按质按量完成申请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程度;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程度,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项目,方可结项。未通过鉴定的项目,准予限期完善,并在限期结束时再次提请鉴定;再次鉴定仍未通过的,做撤项处理,项目主持人5年内不得再申报中国残联手语和盲文项目。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应根据中国残联要求强化成果转化意识,在项目设计和研制过程中,充分考虑项目成果的应用对接,配合成果应用单位,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中国残联将采取多种形式推荐、宣传或推广手语和盲文项目成果。项目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残联手语和盲文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1.小型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购置的2万元以下的设备。
2.办公耗材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办公用品及计算机耗材等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调研,邀请外国、港澳台专家参加项目活动等所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主持人据实编制。
6.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付标准按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的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成本消耗费指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提留的用于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的管理费。
2.绩效激励费指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用于对项目组人员的绩效激励费。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费用总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20%。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按照审批后的立项通知书,中国残联先拨付70%的经费到项目主持人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尾款待课题结题鉴定通过后根据实际情况拨付。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符合审批后的项目经费支出项目和支出预算。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批准后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确因项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主持人应当向立项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项目年度结转经费和结题后结余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依托单位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应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审核项目经费决算。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项目主持人要自觉接受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持人出现下列违约情形之一者,中国残联教就部将暂停、终止拨付经费或追偿已拨付经费:
1.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
2.违背项目申请书,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
3.未通过结项鉴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残联教就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