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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后期,随着“二战”结束,欧洲各国经济迎来复苏,大量伤病人员急需安置安抚,从而意识到,残疾人权利保障作为福利国家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容忽视。这一时期,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得到了快速发展。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大会分别通过了《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和《残疾人权利宣言》,制定了有关残疾人平等对待和平等权利的标准。
20世纪80年代初,联合国宣布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并于1982年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纲领》。20世纪90年代初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进入21世纪,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众多国家共同签署并批准了《公约》,并承认国际社会有责任建立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框架。至此,《公约》成为世界各国制定残疾人相关权益保障的根本宗旨和立法依据。
残疾人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成员,残疾人问题是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残疾儿童更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需要保护的群体。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表明,各国残疾儿童不仅享有与成年人一致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平等权、人身自由权等,还应享有儿童应有的特殊权利,如受教育权、优先受助权等。《儿童权利公约》的通过,使得残疾儿童享有的全部权利开始得到了国际法的保障,也明确了各国政府为保障残疾儿童各项权利的义务与职责。
2007年12月18日,联国会通过第62/139号决议,决议规定,从2008年起4月2日,世界自闭症日。联合国鼓励各国政府和相关组织在这一天举行活动,提高人们对自闭症的认识,同时宣传早期诊断和干预治疗自闭症的重要意义。到2016年已经连续举办了9个世界自闭症日。
随着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引起政府的重视,自闭症作为“新的人类公敌”,在各个重要的涉及残疾人的法律文件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特别提到自闭症的方面越来越多,自闭症儿童的法律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我国自闭症法律法规
我国在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将自闭症纳入精神残疾范畴,自闭症被列入中国残疾人目录。2006年6月,国务院同意并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及其18个配套实施方案,把自闭症儿童的康复纳入了工作计划之中。2010年卫生部印发《童自闭症诊疗康复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儿童自闭注诊疗康复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使儿童自闭症患者得到及时诊断和有效的康复治疗制定专业指引。
由于自闭症已被列入残疾人范畴,原则上我国适用于残疾人的法规和政策都适用于自闭症,包括教育、医疗、生活、计生政策等范畴。目前我国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ー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指出我国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平等接受教育、劳动就业、平等参与文化活动、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起施行)第十条“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九、五十七条,从学生、学校两方面对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进行了规定。
《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4年7月21日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国务院印发),指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第十章为特殊教育。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2011年国务院印发),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均覆盖到残疾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