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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障碍儿童的鉴别原则和方法有哪些

2024-05-30 16:51 次阅读
描述:智力障碍儿童的鉴别有时看起来似乎很简单,实际上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为了确保鉴别结果准确、可靠,在鉴别过程中一定要遵循科学的原则和方法。(一)客观性原则。所谓客观性原则,指的是必须根据客观事实来对儿童做鉴别。负责智力障碍儿童鉴别工作的人员不能只听家长或老师单方面的陈述,或凭自己的一两次观察就做出主观判断,而应该在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收集材料以后再下结论。

  智力障碍儿童的鉴别有时看起来似乎很简单,实际上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为了确保鉴别结果准确、可靠,在鉴别过程中一定要遵循科学的原则和方法。

(一)客观性原则

所谓客观性原则,指的是必须根据客观事实来对儿童做鉴别。负责智力障碍儿童鉴别工作的人员不能只听家长或老师单方面的陈述,或凭自己的一两次观察就做出主观判断,而应该在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收集材料以后再下结论。

一般来说,用标准化测验收集有关儿童身心发展水平和特征的材料是最科学的方法,因为在标准化测验的编制过程中对各方面的误差已经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因而收集来的材料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例如,在评定儿童智力时通常要使用韦克斯勒儿童智力量表、比内智力量表或瑞文推理测验,这些测验都经过编制人员反复试用和修改,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各项技术指标都达到了心理测量学的要求,所以收集来的数据是准确、可靠的。

不过,我们提倡使用标准化测验并不等于排斥使用其他手段和方法。由于心理测量学的发展历史还比较短,目前已编出来并且质量很高的标准化测验的数量仍十分有限,所以在评估儿童心理发展水平及特点的时候往往还要借助于观察、访谈、作品分析等其他方法。

观察、访谈和作品分析法在各种误差的控制上就不如测验法。例如,用观察法收集和分析材料时,往往受观察者个人知识背景及主观偏见的影响,观察的侧重点和对观察结果的解释因人而异;用访谈法时,如果访谈对象的回忆有偏差,所提供的材料就会有遗漏或不真实。为了很好地发挥这些方法的作用,工作人员必须熟练地掌握有关的方法和技巧之后再加以应用,否则误差太大。另外,这些方法最好不要单独使用,而应该综合起来使用。

(二)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指的是收集所有与智力障碍有关的材料,不能仅根据一小部分事实就断然下结论。

对儿童做鉴别时,首先要了解儿童各个方面的情况。既要了解儿童自身的状况,又要了解其所在家庭、学校等生活和学习环境的情况;既了解生理和病理的情况,又了解心理发展状况;既测量认知能力,又测量个性特征;既检查已经具有的能力,又检查存在的缺陷及异常;既要了解儿童的现在,也要了解儿童的过去。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了解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为鉴别及以后的教育和训练提供依据。

其次,要对收集来的各种资料做综合分析。不同类型的特殊儿童在某些方面是很相似的。例如,智力障碍儿童、言语障碍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基本上都有言语方面的问题,如果只分析儿童的言语发展状况,就很难把这三类儿童区分开来。又比如,智力障碍儿童和学习障碍儿童的学习成绩都比较差,光从学习成绩来考察,就很容易把学习障碍儿童看成是智力障碍儿童。不同类型的特殊儿童又有本质上的不同。例如,言语障碍儿童、学习障碍儿童和一部分孤独症儿童的智力并不差,言语障碍儿童和学习障碍儿童在适应行为方面也没有明显的缺陷。只有对儿童的特征做全面、综合的分析,才能把智力障碍儿童与其他类型的儿童准确地区分开来。

(三)连续性原则

连续性原则指的是对儿童的观察、测评等要经常不断地进行,应根据新情况随时调整鉴别结果,不可把某次鉴别结果当成永恒不变的定论。

对智力障碍儿童的教育和教学一般是从鉴别开始的。在儿童被鉴别为智力障碍以后,教师就可以根据鉴别结果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一些儿童虽然被鉴别为智力障碍,但和其他儿童一样,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是在不断发展着的,通过适当的教育教学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

如何判断儿童的发展变化?如何检查教学内容和方法是否得当以及最后的教育效果?一种很重要的方法就是每过一段时间对这些儿童做一次鉴别。通过反复地观察和测评,不仅可以随时更换教学内容、方法和进度,而且可以用新的观察和测评检查以前的鉴别结果是否正确。由于目前还没有一种鉴别方法是绝对可靠的,因此这种做法是很有必要的。

(四)个别性原则

个别性原则指的是对智力障碍儿童的鉴别必须个别进行。

由于病因、所生长的环境、教育经历及年龄等的不同,智力障碍儿童之间的差异是非常大的。例如,由唐氏综合征引起的智力障碍是比较严重的,对儿童言语的损害一般都很明显;而由环境或教育不良引起的智力障碍一般都比较轻,对儿童言语、认知等方面的损害相对来说没有那么严重。对不同年龄、病因、落后程度的儿童就应该采取不同的鉴别方法和策略。

为儿童设计并实施个别进行的鉴别方案很有好处。首先,鉴别的内容更有针对性。例如,如果受测者的年龄比较小,智力障碍程度比较严重,工作人员可以多考察他的感知运动能力、言语及生活自理能力;如果受测者的年龄比较大且智力障碍的程度估计比较轻,则多考察其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职业技能等。其次,鉴别的方法更适合于受测者。例如,智力障碍程度很严重的受测者做标准化测验往往比较困难,工作人员可以借助观察或访谈来收集材料。另外,在收集材料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有较多的时间接触受测者,了解受测者,这对于最后做出准确的判断以及制订个别教育计划都是有必要的。

(五)目的性原则

目的性原则指的是对儿童所做的任何鉴别都要有明确的目的。

对智力障碍儿童做鉴别的目的一般有四个:①诊断:即确定儿童的发展是否出现迟滞,如果出现迟滞,其程度和性质如何;②安置:即在诊断的基础上确定儿童应接受何种形式的特殊教育,工作人员应该给儿童的安置提出建设性的意见;③制订教育干预计划;包括教育干预的内容及方法等;④在充分了解儿童的基础上更好地开展教育和教学。教师和家长应该认识到,任何无目的的鉴别不仅是无益的,而且可能是非常有害的。

(六)教育性原则

教育性原则指的是对智力障碍儿童的鉴别要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这一根本目的。

直到现在,许多家长和老师对鉴别的目的不是弄不清楚就是抱有错误的观念。他们一旦发现孩子在学习方面跟不上其他同学或能力比较差,就带孩子到医院去做鉴别,请大夫诊断一下孩子属不属于智力障碍。医院的一般做法是,先让孩子做一两个测验,然后就像给病人做化验那样检查一下测验分数是否低于某个标准,如果低于标准,就贴上一个智力障碍的标签。

带孩子上医院做检查本身并没有错,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看待和使用这些测验分数。有些人把测验看成是特殊儿童分类的工具,只需用测验产生一个分数,按分数把儿童标示为某一类,工作也就算做完了。有些人把测验分数看成是绝对准确的,忽视了许多因素会影响测验结果,使分数产生误差。而有些人则把测验结果看成是一成不变的,既然测验结果不可改变,做完测验以后就不会积极地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所有这些态度和做法不仅不能改善儿童的智力状况,而且还会给儿童及其家庭带来消极的影响。

鉴别的目的有多种,不管是哪一种,最终的目的是在充分了解儿童的基础上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使儿童得到更好的发展。因此,在鉴别中要遵循教育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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