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的分类是一个历史悠久且复杂的话题。自18世纪以来,为了医疗、看护或教育的便利,人们开始对特殊儿童进行分类。然而,这种分类方法在早期相对粗糙,往往将儿童简单归类为无法自理、违法乱纪或轻微缺陷等类别。
尽管分类有助于实际工作,但它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尤其是标签化问题。一旦儿童被贴上某种标签,如智力障碍,人们往往会忽视他们作为儿童的本质和其他与普通儿童相似的品质。
20世纪中叶以来,特殊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就特殊儿童是否需要分类展开了热烈讨论。一方面,分类有助于儿童的适当安置、诊断治疗、因材施教、行政管理和研究;另一方面,分类可能导致错误的分类、忽视个体差异、缺乏教育服务、标签的有害影响以及对儿童自我概念和教师期望的负面影响。
随着特殊教育的发展,分类方法也在不断变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人们尝试根据儿童的表现和教育需求进行分类。例如,伊斯科和培恩提出从基本状况、调节状况和教育状况三个方面进行评估和分类。美国智力落后协会也提出根据儿童需要的支持程度进行分类。
目前,人们越来越多地从学习者的角度看待特殊儿童,倾向于采用与教育相关的分类体系。特殊教育对象的扩大也使得一些与学习或适应困难有关的类别被纳入新的分类体系。
在国际上,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特殊儿童的分类不尽相同。美国和日本分别有其独特的分类体系。美国根据《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法》,将特殊儿童分为十四类,包括学习障碍、言语和语言障碍、智力障碍等。日本则将特殊儿童分为七类,包括视觉障碍、听觉障碍、精神薄弱等。
在中国,台湾省的《特殊教育法》将特殊儿童分为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两大类,进一步细分为智力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等。中国大陆虽然在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特殊儿童的分类,但在一些法令或文件中提到了盲、聋哑、智力障碍等类别。
本书参照国内外的分类系统,将特殊儿童分为十二类,包括智力障碍、听觉障碍、视觉障碍、学习障碍等,以期为特殊儿童的教育和研究提供更全面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