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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命名资助自强健身示范点的通知[残联厅〔2013〕96号]

发布日期: 2013-10-12 09:00 次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为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残疾人体育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推动“自强健身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建设,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创建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根据《自强健身示范点命名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残联体育部对各地提交的2013年“示范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结合各地“示范点”申报、任务完成及反馈情况,经中国残联领导同意,现将2013年命名资助 “示范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残联授予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街道朝内头条社区等90个健身活动机构“自强健身示范点”称号,并给予资助(具体名单见附件1)。由省(区、市)残联按照统一格式制作“示范点”牌匾(见附件2)。 二、中国残联将资助资金一次性划拨至省(区、市)残联账户。省(区、市)残联要严格按照《办法》关于资助资金等规定,确保资助资金专用于所定向资助“示范点”的建设和运行服务,加强“示范点”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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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为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残疾人体育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推动“自强健身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建设,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创建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根据《自强健身示范点命名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残联体育部对各地提交的2013年“示范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结合各地“示范点”申报、任务完成及反馈情况,经中国残联领导同意,现将2013年命名资助 “示范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残联授予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街道朝内头条社区等90个健身活动机构“自强健身示范点”称号,并给予资助(具体名单见附件1)。由省(区、市)残联按照统一格式制作“示范点”牌匾(见附件2)。

二、中国残联将资助资金一次性划拨至省(区、市)残联账户。省(区、市)残联要严格按照《办法》关于资助资金等规定,确保资助资金专用于所定向资助“示范点”的建设和运行服务,加强“示范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争取给予“示范点”相应的经费扶持。

三、获得命名资助的“示范点”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证“示范点”服务安全。积极开展健身指导和健身交流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健身服务。建立服务记录(见附件3),做好残疾人健身活动登记、组织、指导等相关工作,切实发挥“示范点”示范、辐射及带动作用。

四、中国残联将对获得命名资助的“示范点”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各地区后续“示范点”命名资助和残疾人体育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对于不按照要求落实《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中国残联视情要求纠正或撤销命名。

五、报送材料

(一)报送内容。

1首次信息采集材料报送。为做好“示范点”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获得命名资助的“示范点”须在2013年11月30前将近两月的总结、照片(包括场地基本情况、活动情况等,像素不低于1MB)、视频材料、信息采集表(见附件4)、“示范点”管理制度等材料分别反馈至中国残联体育部和各省(区、市)残联。

2每年活动情况材料报送。各示范点应及时总结活动成果和经验,从2014年开始,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示范点”总结、照片(包括活动情况、培训情况等,像素不低于1MB)、视频材料、年度活动情况反馈表(见附件5)分别反馈至中国残联体育部和各省(区、市)残联。

(二)报送要求。

各地报送材料需如实、全面。活动电子版照片需和总结一同报送。有条件的省市,可一并提供活动视频材料。电子照片和视频材料要求清晰度高,并注明来源及活动时间、活动内容。中国残联将对各地示范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请各地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残联体育部 佟慧

电话:(010)66580346

传真:(010)66580286

邮箱:tiyubucdpf@163.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邮编:100034

附件:1. 2013年自强健身示范点命名资助名单

2.自强健身示范点牌匾样式

3.自强健身示范点活动记录表

4.自强健身示范点信息采集表

5.自强健身示范点年度活动情况反馈表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附件1

2013年自强健身示范点命名资助名单(90个)附件2

自强健身示范点牌匾样式

备注:1牌匾颜色及材质:亮铜色,钛金或不锈钢材质;

2牌匾尺寸:长60cm 、宽45cm;

3牌匾字体:

“自强健身示范点” 宋体/红色/180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二0一三年九月”华文中宋/黑色/52号。附件3附件4附件5

中国残联办公厅2013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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