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自闭症儿童教育相关的行政法规有哪些呢?
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对我国特教的方针、布局、目标、办学经费和师资培训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年,政府对新设立的全国特殊教育补助费的使用问题也做出若干规定。
1991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针对如何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做了具体的部署,要求各级教育部门“把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在此前后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也都包括对残疾人教育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简称《残疾人教育条例》)于1994年颁布实施。法规对残疾人教育各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也是我国教育法规的组成部分。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该条例中明确规定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再次强调了发展残疾儿童特殊教育事业的实施方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该条例在第三条提到:“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应当根据残疾儿童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选择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应当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残疾儿童特殊教育中的作用。”
此外,该条例针对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学前、义务、职业、普通高等以上教育以及成人教育中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师资、物质条件保障及奖励处罚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详尽的规定。200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其中重点指出,“十一五”期间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残疾人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